上海戏剧学院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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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夯实维护党内政治生态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市纪委《关于推进廉政档案建设工作的通知》(沪纪办〔201777号)、《上海市纪委驻市教育卫生工作党委纪检组廉政档案管理办法》(驻教卫纪发〔20185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政档案是指在干部日常监督过程中形成,反映干部廉洁自律及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调查处理情况的记录。

第三条  建档范围包括学校中层干部、重点部门及重点岗位的负责人。

第四条  廉政档案反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必须真实、客观记录。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

第七条  干部廉政档案应采用一人一档的形式建立纸质档案,归档材料应使用与原件核实无误的复印件并实时更新。

第八条  个人档案应含有以下内容:

(一)个人基本情况、任职情况材料;

(二)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材料;

(三)廉政回复意见材料;

(四)经济责任审计、执纪中发现的信息等其他需要归入廉政档案的材料。

第九条  纪委监察处建立与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和审计室等部门的联系机制,及时收集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材料,纪委监察处专职纪检监察员整理归档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廉政档案收集和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

第十一条 廉政档案指定专人负责,专柜存放。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或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廉政档案,应填写《廉政档案查询审批表》(见附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摘录、拍摄、复印、复制廉政档案内容,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档案材料,严禁擅自公布和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查阅自己及有亲属关系的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干部因调动、提任或岗位变动,廉政档案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的,纪委监察处应于1个月内协调相关单位转交、接受其廉政档案,对未建立廉政档案的人员,纪委监察处应及时建立其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  转交、接受廉政档案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廉政档案通过机要渠道转交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资料必须齐全整齐,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三)转出、接受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严密包封。

第十五条  个人廉政档案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对违反廉政档案管理规定和利用廉政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上海戏剧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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